很多兼職臨時工都只關心工資多少,用什麼方式出糧,但往往忽略有什麼福利,例如會有有薪假期嗎?有法定假日薪酬嗎?而大家首先要認識什麼是連續性合約(俗稱4.18條例)
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,他的僱傭合約便屬「連續性合約」。僱員如根據「連續性合約」受僱,便可享有更多權益,例如休息日、有薪年假、疾病津貼、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。無論是長工/ 兼職/ 臨時工,也受4.18條例保障。例如兼職在第一至四星期分別工作18/ 18 / 20/ 21小時,連續四星期工作超過18小時,就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,僱主需要為僱員提供以下權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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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休息日:每星期七天內最少有一天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
- 連續性合約 3 個月後,在法定假日提供假日薪酬;另外值得注意的是: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,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,或安排「另定假日」、「代替假日」。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。
- 一月一日
- 農曆年初一、二、三
- 清明節
- 勞動節
- 端午節
-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
- 中秋節翌日
- 國慶日
- 重陽節
- 冬節或聖誕節
- 連續性合約 12 個月後,提供有薪年假:受僱滿一年的僱員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,按年資可增至14天,而有薪年假應在隨後的假期年度放取; 終止僱傭合約時如受僱期是3至12個月;可享有的年假日數是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/365,僱主仍須支付有關年假薪酬 (每日平均工資 x可享有年假日數)
- 提供疾病津貼: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;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;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(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第一年內每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,之後每月可累積4天,總上限為120天)僱主應給予僱員在病假期間內每日平均工資的4/5
- 產假或侍產假
- 在僱員離職時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
- 針對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的僱傭保障
另外亦要留意, 強積金與4.18條例並沒有任何衝突。只要員工(無論是長工/ 兼職/ 臨時工)年齡滿18歲但未滿-65歲,受僱於同一僱主多於60天,不論每週工時長短,僱主也要為該員工安排強積金計劃。不附合4.18條例不代表僱主沒有責任為僱員強積金供款。
很多僱主習慣不聞不問,希望能借機省下有關資源。例如有些僱主在第四星期讓員工工作少於18小時,這樣員工便會因不附合4.18條例而完全不受保障。所以無論是以兼職、臨時工、暑期工或實習等任何形式受聘的僱員,在入職前知道工資外,都應問清楚僱主有關工時、假期、強積金等,看清楚合約內容。在遇到問題時主動詢問,保障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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