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人日捱夜捱做到無停手,一個唔小心捱病左又驚俾老細扣錢,究竟點先拎到有薪病假?又點計法呢?

我地睇下現行嘅《僱傭條例》點講先,首先要符合以下三項:

  1.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(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、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,在這些情況下,如符合下述的規定,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);
  2.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;及
  3.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。

 

咁點樣累積有薪病假日呢?

「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,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;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。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,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。」

 

去到有薪病假嘅計法啦!

「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(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)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。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,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。疾病津貼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給僱員。」

 

各位打工仔,搏命搵錢之餘都要了解多啲應有嘅員工福利啦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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