踏進新一年,很多人都希望給自己一個新開始, 作為僱員可能會轉一份新工作,而僱主也會趁機重整員工架構,這時就會衍生一個重要的問題 — 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的安排。

 

首先,僱主需留意,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,如相關僱員符合下列條件,便需支付其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:

長期服務金

遣散費

須 符 合 的 條 件

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年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個月
僱員遭解僱或僱主提早終止定期合約,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,或 裁員 引致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*
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,在合約屆滿後不獲續約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,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*
僱員出示由註冊醫生發出指定的證明書,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,並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僱員遭停工
65歲或以上的僱員辭職
僱員在職期間死亡

 

僱員在同一時間,只可享有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其中一項補償。

但是,如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,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,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,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。

 

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如下:

月薪僱員; (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/3) * 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 **
日薪或件薪僱員;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擇的任何18 天工資 *
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 **

**不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。

*款額以港幣 $22,500 的三分之二 (即$15,000) 為上限。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。(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,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。)

 

正確情況下,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。

需注意的是,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 ,僱員可得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最高金額是 $390,000。

根據法例,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、一筆過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,或一筆過的職業退休金,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,但只限歸因於僱主供款的部份。

 

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、須在解僱 / 被停工後3個月內,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。而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,支付遣散費。

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費給僱員,可被檢控,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;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。

因此,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,僱主切勿忽略此項目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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